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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娱乐不莱梅:实践案例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相邻关系人的必要容忍义务认定——以唐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为例

发布时间: 2026-01-09 23:14:31 作者: 九游娱乐不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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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权威、规范的案例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理案件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为此,本刊特推出“中国审判实践案例”栏目,展现习法治思想在中国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实践,期待通过记录与见证,助推、引领各级法院深入践行习法治思想,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抓前端、治未病”,引领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近年来,老旧小区面临着基础设施陈旧、居民老龄化加剧等问题,加装电梯成为诸多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但是,在增设电梯过程中,往往存在意见不同的业主,他们之间极易发生纠纷。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相关纠纷成为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唐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的审理表明,当既有住宅有必要加装电梯且需占用公共绿地时,在占地的位置、面积合理的情况下,若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为电梯加装提供便利。本案的审理充分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自由平等、和谐友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某单元共有6层12户居民。2019年10月,该单元业主拟增设电梯,全部业主均在表决时作出“同意”表态。之后,该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根据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有关政策,委托小区物业公司将增设电梯有关政策文件及电梯安装说明示意图等内容在社区物业公告板及该单元入口处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无另外的业主提出异议。其后,小区居委会根据成都市有关政策对该单元电梯加装活动进行了备案。该单元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安装企业安装电梯。安装企业按照政策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备后入场施工。根据实施工程的方案,安装公司需在单元门口的公共绿地挖基坑。施工活动导致该单元1层业主傅某以及其他楼栋业主刘某、钟某不满。刘某等3名业主认为,增设电梯未取得小区全部业主同意、施工违法、占用公共绿地,遂采取油漆刷字反对、随意进入施工工地等方式来进行阻扰,致使案涉电梯增设工程停工。经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调解无果后,加装电梯单元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等3人停止阻拦、妨害电梯正常施工并赔偿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刘某、钟某、傅某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提供必要的便利,停止对加装电梯施工的阻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是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对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决定事项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案涉小区单元增设电梯的事项,已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内对结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刘某等3人及其他楼栋业主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增设电梯的程序合法合规。对于加装电梯单元业主提出的“刘某等3人阻扰使得未能按期完成电梯验收,导致不能领取政府补助及产生工期顺延损失”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因领取补助仅是,加装电梯工程能否按期完成竣工验收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加装电梯单元业主已实际遭受了工期顺延损失,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刘某、钟某、傅某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加装电梯是否正当。从行政审批角度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行政指导性。案涉小区加装电梯程序是否完备应以当时有效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建议(试行)》为标准。依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小区单元加装电梯已由社区居委会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公示。公示期间,其他业主未提出异议,且相关施工图经审查后属于合格,因此,案涉小区单元加装电梯程序符合政策要求。

  从法益保护角度看,首先,案涉单元加装电梯确需占用4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绿地。由于案涉单元住宅楼加建电梯并非用于经营活动,经过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完成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等程序,被上诉人享有加装电梯的权利。其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和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案涉电梯的加装并未占用专有部分,仅占用公共绿地。公共绿地位于该单元门口,且面积较小,应当属于共有人容忍义务的合理范围。最后,案涉单元业主年龄在45岁至66岁之间,对电梯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该单元增设电梯属于人民群众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条件、追求美好生活的必要需求。上诉人应秉持善良风俗的要求,不得采取不当措施妨碍电梯施工。此外,上诉人未能举证说明加装电梯会导致其在采光、通行、安全等方面受到不利影响及生活质量因此明显降低。最终,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重要民生工程,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有关政策,鼓励和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目的是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提升业主生活品质。但在推进过程中,加装电梯仍是老旧小区改造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邻里之间常会因需求与利益的不同产生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化解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的纠纷,通过个案裁判明确裁判规则,引导社会行为,输出正确的价值导向,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装电梯案件争议的焦点通常集中在加装程序是否合规、低楼层业主权益受损是否成立两个方面。在表决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加装电梯未明显影响低楼层业主的利益,则低楼层业主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第一,加装电梯的程序合法是加装电梯行为取得正当性的前提,即加装行为必须严格遵循现行法律和法规及地方政策设定的程序规范。程序规范是加装电梯正当性的第一道门槛,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决策程序的民主性,即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确立的表决规则;二是行政程序的完备性,即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公示、专家论证、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程序,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相关行为符合当地的政策要求,并接受行政监督。

  第二,低楼层业主的适度容忍义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和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了正确地处理相邻权的原则,即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低楼层住户负有允许其权益受到某些特定的程度影响的适度容忍义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意味着小区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相比于专有权,该权利在排他效力上明显不同于其他物权。共同管理权的设置目的是促进一同生活在一个小区的业主,按照最有利于生活、生产的方式对共有部分来管理和利用。低楼层业主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在以上描述的案件中,加装电梯虽然会占用少量公共绿地,但并未专用于经营活动,且属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必要行为。在当事人未能证明加装电梯存在实质影响采光、通行、安全等情况下,如果仅对低楼层业主造成轻微、合理的影响,并未超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可的容忍范围时,低楼层业主的配合则是法律对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期待。在此过程中,法官需进行利益平衡,对加装电梯方案是否公平合理进行评价,以实现实质的正义。

  在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低楼层业主与高楼层业主之间产生矛盾的问题大多是利益冲突。低楼层住户往往会认为,电梯的加装会造成低楼层住宅采光遮挡、通风不畅、隐私泄露等问题,但高楼层住户却能享受加装电梯带来的好处。这是加装电梯纠纷中最核心的难题。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即区分所有权人对其区分部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允许超出相邻人的容忍限度。明确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关键一环,即确保低楼层业主的权益不被过度侵害,实现改善民生的公共利益与低楼层住户个人权益的协调平衡。

  《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相邻人容忍限度的内容,但容忍限度的判断标准应与低楼层住户的自身状况紧密关联,包括其生理与心理的承担接受的能力、侵害对其生活影响的强度、侵害的时间持续长短与空间大小等。上述因素应以一般理性人所能接受的程度进行判断。忍受轻微妨害是容忍义务的重要内容,是高楼层住户将其权利适度延伸时,低楼层住户应当给予的必要便利。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如果低楼层住户因其提供便利使自身的所有权不能正常行使,便明显超出了自身应忍受的轻微妨害的容忍义务限度。此时,受侵害的低楼层业主有权向赞同加装电梯的业主行使物权请求权。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纠纷解决需要结合“邻里温情”与“制度理性”,即通过一套公平、包容、有序的规则秩序、人情温度与治理智慧,让争议的化解合法、合理、合情。

  第一,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一方面,以法理为纲,要求加装电梯必须严格遵循程序的合法性。已加装的电梯须经过绝大部分住户同意,且未明显影响低楼层住户利益,低楼层住户负有适度容忍义务。另一方面,主动理解低楼层住户在采光、通风、噪声、隐私、房产价值等方面的合理关切,为权益受损方提供清晰的救济渠道,在法律框架内承认和弥补低楼层住户的损失。

  第二,倡导团结、互助、友爱、和谐的邻里关系。司法裁判应体现价值引导的及其重要的作用,要弘扬法治、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用情感力量感化利益冲突,鼓励邻里换位思考。一方面,引导高楼层住户理解低楼层住户无受益但可能受损的处境,不以“多数”自居,对低楼层住户进行道德绑架;另一方面,引导低楼层用户体谅高楼层用户为提升生活质量的合理需求,通过妥善解决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第三,构建社会治理与多元共治的解纷格局。加装电梯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而沟通协商是关键的第一步。一方面,当邻里协商存在困难时,可以及时引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社区委员会、公安机关、物业公司等多方主体,共同推进电梯的加装工程,促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可以构建“事前沟通、事中公示、事后调解”模式,促进业主形成加装电梯共识,打消部分业主对加装电梯的顾虑,化解群众心结,从源头减少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老旧小区既是城市发展进程中积淀的历史财富,也是当前阶段必须补齐的民生短板,更是面向未来实现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抓手,体现了一座城市的发展理念、治理水平和人文关怀。本案的裁判理念和处理逻辑具有广泛的示范意义,在法治框架下,通过程序正义、利益平衡和价值引导,有效化解公共冲突,推动社区公共空间治理走向和谐。这对构建团结、互助、友爱、和谐的邻里关系具有非消极作用。